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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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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57號蘇保源之111年10月26日民事準備(十三)狀、111年11月18日民事辯論意旨狀之節本、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及112年1月18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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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青110民著訴57字第11100044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兼金寶安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蘇保源之
          原告111年10月26日民事準備(十三)狀、111年11月18
          日民事辯論意旨狀之節本、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筆
          錄及112年1月18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程序期日通
          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民著訴字第57號原告新月文化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被告伍時安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
         件。
  二、旨揭原告111年10月26日民事準備(十三)狀、111年11月18
         日民事辯論意旨狀之節本、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及
         112年1月18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程序期日通知書,張
         貼於本院公告處。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青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兼金寶安科
         技有限公司清算人蘇保源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五、被告兼金寶安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蘇保源應按時到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書 記 官  張玫玲

 

 

檔案下載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青股110民著訴57,國內外)pdf
  • 發布日期:111-12-07
  • 更新日期:111-12-07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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