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號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院112年2月24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1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孝111附民4字第11200020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院112年2月24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附民字第4號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等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二、上開裁定節本,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孝股書記官保管,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五庭
書 記 官 張君豪
【附件】
裁定節本如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市民大道6段139號4樓之17
兼法定代理人 顏伯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
柒仟捌佰捌拾貳元。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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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孝股111附民4,國內)pdf
- 發布日期:112-06-19
- 更新日期:112-06-19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