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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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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號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院112年2月24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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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孝111附民4字第11200020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院112年2月24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附民字第4號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等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二、上開裁定節本,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孝股書記官保管,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五庭

書 記 官  張君豪

【附件】

裁定節本如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市民大道6段139號4樓之17

兼法定代理人   顏伯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

柒仟捌佰捌拾貳元。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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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孝股111附民4,國內)pdf
  • 發布日期:112-06-19
  • 更新日期:112-06-19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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