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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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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司民聲字第4號華特國際多媒體事業有限公司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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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捷112司民聲4字第 11200027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華特國際多媒體事業有限公司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民聲字第4號聲請人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橙揚多媒體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旨揭裁定之節本,張貼於本院公告處。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捷股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華特國際多媒體事業有限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書 記 官  林志杰

附件:

裁定正本之節本如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民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7之2號2樓

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        住同上

相 對 人 橙揚多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1138號

法定代理人 田志成        住同上

相 對 人 華特國際多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10樓之2

法定代理人 呂文評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橙揚多媒體事業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華特國際多媒體事業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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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捷股112司民聲4,國內外)pdf
  • 發布日期:112-08-21
  • 更新日期:112-08-21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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