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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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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號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院112年8月11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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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孝111附民4字第11200028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院112年8月11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附民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二、上開裁定節本,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孝股書記官保管,上訴人即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五庭

書 記 官  張君豪

【附件】

裁定節本如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伯修

上  訴  人  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克誠 

被  上訴人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法定代理人  Mayank VAID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歐陽漢菁律師 

           趙國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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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孝股111附民4,國內)裁定1120901pdf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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