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號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院112年8月11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1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孝111附民4字第11200028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院112年8月11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附民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二、上開裁定節本,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孝股書記官保管,上訴人即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五庭
書 記 官 張君豪
【附件】
裁定節本如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伯修
上 訴 人 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克誠
被 上訴人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法定代理人 Mayank VAID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歐陽漢菁律師
趙國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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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孝股111附民4,國內)裁定1120901pdf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