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4號李江菱之刑事判決正本、刑事裁定正本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論告書繕本各1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義112刑智上易34字第112000308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李江菱之刑事判決正本、刑事裁定正本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論告書繕本各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李江菱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應受送達人李江菱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刑事判決、裁定及檢察官論告書節本(如附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義股書記官保管,上訴人即被告李江菱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書 記 官 林佳蘋
附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江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智易字第4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1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4號
上訴人即被告 李江菱
上列當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住居所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4號刑事判決,應對被告李江菱公示送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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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義股112刑智上易34公示送達附件_檢察官論告書)pdf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