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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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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14號被告廖年毓之112年9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2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112年9月5日民事準備三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及補正(代理人)裁定正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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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致112商訴14字第11200033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廖年毓112年9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2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112年9月5日民事準備三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及補正(代理人)裁定正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商訴字第14號原告金毓通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廖年毓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通知書張貼於本院公告處,裁定正本、筆錄影本及書狀繕本之節本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致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廖年毓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五、被告廖年毓應按時到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庭

書  記  官  張禎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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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1004公示送達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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