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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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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11號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年毓之民事準備㈤暨證據調查聲請狀繕本1件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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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慎112商訴11字第11200033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年毓之民事準備㈤暨證據調查聲請狀繕本1件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2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商訴字第11號原告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東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二、通知書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上開書狀節本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慎股書記官保管,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年毓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及112年11月23日均下午4時30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庭
 
書  記  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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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慎股112商訴11國內外公告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2-10-13
  • 更新日期:112-10-13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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