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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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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被上訴人呂雪詩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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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常112民專上9字第11200039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呂雪詩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上訴人超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呂雪詩間專利權申請權讓與事件。
  二、民事判決節本內容如附件所示。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常股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呂雪詩得隨時來院領取。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一庭

書  記  官  吳祉瑩
 
附件:民事判決節本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超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蕭文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被 上訴 人 呂雪詩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申請權讓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辦理讓與登記變更如附表一、二所示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為上訴人。
三、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 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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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股112民專上9,國內-1121130民事判決pdf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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