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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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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上字第19號被上訴人博思數位串流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榮仁)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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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常111民著上19字第11200041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博思數位串流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榮仁)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民著上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劉兆龍等間侵
         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二、民事判決節本內容如附件所示。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常股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博思數位串流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榮仁)得隨時來院領
         取。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一庭

書  記  官  吳祉瑩

附件:民事判決節本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民著上字第19號
上 訴人 即
被 上訴 人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上 訴人 即
被 上訴 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天俠      
上 訴人 即
被 上訴 人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上 訴人 即
被 上訴 人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 訴人 即
被 上訴 人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上 訴人 即
被 上訴 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 訴人 即
被 上訴 人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上 訴人 即
被 上訴 人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 訴人 即
被 上訴 人 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斯汀艾莫 Justin Blair Emmer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云柔律師
被 上訴 人 博思數位串流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榮仁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劉兆龍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89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上訴均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博思數位串流媒體有限公司、劉兆龍不得上訴。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9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檔案下載

  • 常股111民著上19,國內-1121128民事判決pdf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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