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000065號黃惠盈之判決正本1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義112民著訴65字第11300010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惠盈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民著訴字第65號原告濟峰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惠盈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二、旨揭判決節本,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義股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惠盈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判決節本如附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書 記 官 林佳蘋
附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65號
原 告 濟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瑜鈞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 理人 廖政勛律師
被 告 黃惠盈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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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