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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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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訴字第000017號吳牧謙之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繕本及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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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勇113民著訴17字第11300021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牧謙之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繕本及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民著訴字第17號原告濟峰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吳牧謙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二、旨揭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勇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吳牧謙得隨時來院領取。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書 記 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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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勇股113民著訴17,國內,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繕本及6月25日筆錄pdf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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