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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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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訴字第000017號吳牧謙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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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勇113民著訴17字第11300022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牧謙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民著訴字第17號原告濟峰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吳牧謙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勇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前開民事判決節本內容刊登如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民著訴字第17號
原   告 濟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瑜鈞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理 人 林子軒       
被   告 吳牧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潮簡字第580號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伍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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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勇股113民著訴17,國內-1130712民事判決正本pdf
  • 發布日期:113-07-12
  • 更新日期:113-07-1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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