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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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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000014號被告廖年毓之113年7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年5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原告113年4月23日民事準備六狀、113年6月25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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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致112商訴14字第11300023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廖年毓民國113年7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年5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原告113年4月23日民事準備六狀、113年6月25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商訴字第14號原告金毓通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廖年毓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通知書張貼於本院公告處,筆錄影本、書狀繕本之節本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致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廖年毓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3年7月24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6法庭言詞辯論。

  五、被告廖年毓應按時到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庭

書  記  官  張禎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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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7-18
  • 更新日期:113-07-18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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