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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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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000014號被告廖年毓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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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致112商訴14字第11300024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廖年毓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商訴字第14號原告金毓通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廖年毓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通知書張貼於本院公告處。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致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廖年毓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3年8月1上午10時0分,於本院第6法庭言詞辯論。

  五、被告廖年毓應按時到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庭

書  記  官  張禎庭

  • 發布日期:113-07-23
  • 更新日期:113-07-23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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