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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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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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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之文書:


  1. 法院之訴訟文書(不含裁判書正本、確定證明書正本、和解或調解筆錄正本)
  2.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提出之書狀、文書或其附屬文件。

◈ 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商業事件文書內容或附具資料涉及預擬調解紛爭解決方案、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傳送方除僅傳送至法院外,得限定文書或附具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及傳送對象傳送之。」上開商業事件文書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時,應注意設定為保密,以免於法院為准駁裁定前使對造先行知悉聲請文書之內容。


◈ 不得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之情形: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2條:「當事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時,應將記載營業秘密之文書或物件彌封後,另向法院提出,不適用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發布日期:110-07-01
  • 更新日期:110-07-20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資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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