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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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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民事事件─營業秘密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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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開審判與禁止、限制閱覽    #證據提出與強制處分    #他造之具體答辯義務    #秘密保持命令


不公開審判與禁止、限制閱覽


審判原則上應公開行之,但當事人於訴訟中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時,如仍一律公開審判,可能導致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我國現行法,對於訴訟中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保護,有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第242條第3項、第344條第2項、第348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等規定,法院得為不公開審判,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閱覽。

為保護智慧財產案件中涉及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慧案件審理法)第31條至第33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或合意不公開審判,且法院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該等資料:

1.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2.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於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得依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

3.前項聲請,應以書狀為之,並以代號或對應證據名稱編號之記載方式,特定其聲請範圍。

4.前項聲請書狀之繕本或影本,除有急迫或足致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聲請人應直接通知他造、當事人或第三人。

5.他造、當事人或第三人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之聲請人釋明之。

6.法院為上述2.裁定前,應予他造、當事人或第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7.如不予准許或限制裁定之原因消滅者,他造、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該裁定。


證據提出與強制處分


當事人所提書狀、證據資料及附屬文件,如涉及秘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令或秘密保持命令者,應特別留意相關秘密之保護。

就審判程序中訴訟關係人間應否公開涉及之營業秘密資料,智慧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4項特別規定,法院為判斷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持有人,有無不提出文書或勘驗物之正當理由,於必要時得命其以不公開方式提出;為兼顧證據持有人維持秘密之利益,同條第5項明定,除法院認為有必要開示而聽取其意見之訴訟關係人外,任何人不得要求開示該證據。

為因應智慧案件審理法第34條文書或勘驗物持有人對訴訟關係人開示之情形,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下稱智慧案件審理細則)第42條為法院就涉及營業秘密訴訟資料是否對當事人公開之處理,有更明確的處理步驟,訂定具體規定:

1.智慧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1項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等證據,涉及持有人之營業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持有人受損害之虞者,持有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2.前項但書情形,法院認有聽取訴訟關係人意見之必要時,應以不公開方式開示證據之全部或一部;於開示前,並得曉諭持有人對受開示者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3.前項情形,法院於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確定前,不得開示。

4.法院為判斷證據持有人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時,應斟酌營業秘密事項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有無代替證明之方法或事實推定之規定、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之可能性等情況而為認定。


他造之具體答辯義務


 ◆ 智慧案件審理法第35條 

於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侵害之民事事件,就其主張之權利或利益受侵害事實及其損害範圍之證據,往往存在當事人一方而蒐證困難,如未能促使他造將證據提出於法院,而要求主張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之事實者,應就侵害事實及損害範圍負全部之舉證責任,將使被害人難以獲得應有之救濟。

智慧案件審理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明定當事人就其主張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之事實已為釋明者,他造否認其主張時,法院應定期命他造對於否認之事實及證據附具體理由答辯(例如:取得營業秘密之來源及使用範圍等),而非單純消極否認。如他造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辯或答辯非具體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當事人已釋明內容為真實,俾以促使當事人協助法院為適正之裁判。

又因營業秘密案件常涉及高科技產業之商業競爭,如當事人未釋明營業秘密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之高度可能性,即令他造應說明其製造產品之具體態樣,對科技產業競爭秩序之影響至為重大,尚非妥適,是其釋明責任應予提高,以資衡平。

此外,為保障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上之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第3項規定,有同條第2項之情形,法院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 秘密保持命令


為兼顧訴訟之促進及營業秘密之保護,降低當事人提供營業秘密可能遭受之損害,智慧案件審理法第36條至第40條特別設立秘密保持命令制度規定。

相關要件、效力、聲請格式、違反命令之責任、法院之處理等,請參「智慧案件/審理特色/秘密保持命令之說明」。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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