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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聲請
#閱卷事項 #聲請人 #評議意見簿 #燒錄光碟 #聲請方式 #聯絡方式
◈ 閱卷事項
◆ 本院閱卷室受理下列事項:
-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卷證、評議意見簿之閱覽
-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法庭錄音光碟之燒錄
- 民事、行政訴訟筆錄光碟之燒錄
- 民事、行政訴訟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光碟之燒錄
※同意使用電子訴訟(線上起訴)系統(含對稱式及非對稱式電子訴訟服務)者,可直接經由該系統連結進入「整合性線上卷證閱覽服務」,無須向本室申請閱卷,亦無須付費。(PDF檔)
◈ 得聲請閱卷之聲請人
◆ 民事、行政部分:
1.當事人。
2.訴訟代理人。
3.參加人。
4.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之第三人。
◆ 刑事部分:
1.辯護人(含義務辯護人、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2.被告、沒收程序參與人(須經法院許可)。
3.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4.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5.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6.沒收程序參與人之代理人。
7.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8.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9.再審聲請代理人(限律師)。
10.再審聲請人或聲請權人得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及檢閱卷證。
11.上訴或抗告三審,而卷仍在本院者,原受二審委任及已提出三審委任狀之律師。
◈ 評議意見簿
- 案件之當事人及該審級裁判時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裁判全部確定後聲請閱覽。
- 評議意見簿僅能閱覽,不得燒錄、攝影、影印、電子掃描、抄錄、攜出。
◈ 燒錄光碟
- 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付費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筆錄光碟或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限民事、行政訴訟事件始得聲請。
◈ 聲請方式
- 書面聲請:
◇ 填具聲請書親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
◇ 郵寄聲請書。
◇ 親臨本院閱卷室提出聲請書。 - 傳真聲請:
◇ 委任狀未達3日者,收狀收據應一併傳真。
◇ 向聯合服務中心遞送者,應持收狀證或蓋有收狀章之聲請書副本至閱卷室辦理,勿重複聲請。
◇ 前一日或次日開庭者,應經書記官之同意。 - 電子傳送聲請。
- 電話聲請。
- 由電子訴訟(線上起訴)系統(含對稱式及非對稱式電子訴訟服務)連結進入「整合性線上卷證閱覽服務」。(PDF檔)
◈ 聯絡方式
閱卷室
電話:(02) 2272-6696 轉103或388
傳真:(02) 2272-6667
- 發布日期:109-11-12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