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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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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證人設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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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專家參與審判,增訂專家證人制度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具有高度技術與法律專業特性。為求專業、妥適、迅速解決當事人之紛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慧案件審理法)第28條明定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關於專家證人制度(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7至52條第75條),尊重當事人之程序主體權及保障證明權,使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後,得以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

當事人聲明專家證人,應表明專家證人之姓名、學經歷、專業領域、應證事實及訊問之事項(智慧案件審理法第28條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8條),專家證人以書面出具專業意見,經法院許可亦得以言詞提出。法院認為必要,得命兩造之專家證人,就爭點或其他必要事項進行討論,以書面共同出具專業意見。經審判長之許可,並得於訊問期日對其他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發問(智慧案件審理法第28條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9條、第50條、第51條、第52條),期能藉由專家參與訴訟程序,協助法院為適正之裁判。

專家證人就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為不實陳述者,構成專家證人偽證罪(智慧案件審理法第28條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5條)。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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