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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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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或於第一審未主張而於上訴審始行提出,是否不得再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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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1條容許訴訟當事人於民事事件中,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應予撤銷或廢止,其意旨固在於使同一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紛爭得於同一訴訟程序中一次解決。惟如當事人藉此提出大量有效性抗辯之事由及證據,反將造成訴訟之拖延,違反立法的本意,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76條、第447條等遲延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相關失權規定處理。

因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59條即明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關於智慧財產權有應予撤銷或廢止原因或更正專利權範圍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而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規定駁回之。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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